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
(2008年12月26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9年3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1年4月27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長沙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2年4月26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長沙市關于集會游行示威的規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2019年6月26日長沙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摩托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貨運機動車的通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電力驅動、不符合電動自行車現行國家標準的兩輪道路車輛,但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工作,科學、系統規劃城市交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內摩托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貨運機動車的通行管理工作。
市交通、城管、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摩托車、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貨運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
第五條 根據城市中心區域的道路狀況和交通流量,可以限制、禁止摩托車和其他車輛的通行。具體道路、時間、車輛種類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購電動車的所有人應當憑合法有效的資料,依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對已備案的電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臨時編號,發放編號牌和行車證。按規定懸掛編號牌的電動車,在確保安全駕駛的前提下方能上道路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
本市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其使用過渡期內的備案、臨時編號等事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上級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保險公司開展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保險業務。
第七條 本市市區內實行電動車總量控制制度。具體措施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流量制定。
第八條 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定,登記上牌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行駛證方能上道路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車備案、編號、發放編號牌、行車證和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發放行駛證不收取費用。
第十條 電動車、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在距右側道路邊緣一點五米的范圍內行駛;
(二)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零點一五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零點三米;
(三)電動車駕駛人必須年滿十八周歲,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年滿十六周歲;
(四)電動車駕駛人不得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不得醉酒駕駛;
(五)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不得接聽手機、戴耳機;
(六)電動車必須懸掛編號牌,電動自行車必須懸掛號牌;電動車編號牌和電動自行車號牌應安裝在車輛正前方;
(七)隨車攜帶電動車行車證、電動自行車行駛證;
(八)不得加裝固定遮陽遮雨裝置、電瓶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裝置;
(九)電動車可以搭乘一名六周歲至十二周歲且身高不超過一百五十五厘米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未達到六周歲、超過十二周歲或者身高超過一百五十五厘米的人員。
(十)禁止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從事客運經營。
第十一條 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時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有交通信號(含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下同)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號時,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行人先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了望,讓右方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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