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號)
《廣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已經2019年7月17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馬興瑞
2019年7月29日
廣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業、自主擇業和平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殘疾人就業工作情況納入政府有關考核內容,完善并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依法維護殘疾人勞動就業權利。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稅務、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就業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二)依法維護殘疾人勞動就業合法權益;
(三)協助人民政府研究、擬定和實施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法規、規章、政策、規劃和計劃等;
(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就業相關工作;
(五)收集和統計殘疾人就業信息和數據,并定期發布;
(六)開展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依法維護殘疾人勞動權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
第六條 殘疾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自覺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殘疾人職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工作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責任
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及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應當依法與被招用殘疾人或者其監護人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為其提供適宜的崗位、適合其身心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者報酬,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除輔助性就業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被招用殘疾人發放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在晉職、晉級、崗位聘任、職稱評定、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行業、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錄用、招用殘疾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在本單位因工致殘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招用的殘疾人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工作環境,消除因設施、設備、交流等因素導致的殘疾人工作、生活障礙。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援助制度機制,拓展殘疾人就業途徑,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政策,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根據本地殘疾人就業狀況和殘疾人就業工作任務,加大資金保障力度,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增收。
用于殘疾人就業保障的資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農療機構、庇護性工場、扶貧車間、扶貧就業基地給予重點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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