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向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規處反饋(截止時間: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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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的規劃、保護、治理、利用以及其他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行洪區和蓄滯洪區。
蓄滯洪區的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本原則和管理體制】 河道管理應當遵循自然規律,實行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河道管理按照水系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政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規劃、保護、治理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河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河道管理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河道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河長制湖長制】 本省建立省級、市級、縣級、鄉級、村級五級河長湖長,鎮級以上設立總河長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長湖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河長制工作辦公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需要明確負責河長制工作的機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村級河長湖長,履行河道管理的有關職責。
第七條 【河長湖長職責】 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考核監督,協調解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任務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河長制工作辦公室職責】 河長制工作辦公室負責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相關部門和下級河長制工作機構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任務,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協同推進工作機制。
第九條 【河道劃分】 本省河道劃分為省主要河道、市主要河道、縣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東江、西江、北江、韓江、鑒江的干流和珠江三角洲、韓江三角洲主干河道以及珠江、韓江和鑒江河口為省主要河道。省主要河道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市、縣主要河道名錄的確定和調整分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河道管理權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主要河道的基礎調查,組織編制河道管理有關規劃,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行政許可;河道沿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省主要河道實施日常檢查監督,查處違法行為。
市、縣主要河道及其他河道的管理權限,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章 河道規劃
第十一條 【基礎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每五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主要河道水域及其岸線地形測量等調查工作,完善河道管理基礎信息。
第十二條 【河道規劃】 河道管理應當編制河道整治規劃、河道岸線規劃等專業規劃,作為河道保護、治理和利用的依據。專業規劃應當服從國土空間規劃、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并與航道、環境保護等規劃相協調。
河道岸線規劃應當明確外緣邊界線、堤頂控制線、臨水控制線和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開發利用區。
編制航運、水力發電、漁業養殖、城市開發等有關規劃,應當遵循河道自然規律,滿足行洪安全和堤防安全技術要求,并按河道管理權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規劃編制和調整】 河道管理的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河道專業規劃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批準、公布和備案。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十四條 【河道管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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